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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提醒告知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10:07:00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

2.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

3.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4.严禁销售“三无”“山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严禁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或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1.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

2.进口食品须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须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4.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经营过程要遵守下列规范

1.散装食品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防鼠等装置,食品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食品离墙离地存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问题食品继续流通。

4.贮存销售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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