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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违规占道绊伤路人,惠州中院:“生命线”不可占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14:04:00    

在城市生活中,人行道是市民安全出行的重要通道,然而,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占用行为却暗藏安全隐患。近日,惠州中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敲响了警钟。

2023年9月3日,某广告经营部受某沐足店委托,负责广告灯箱的定制安装工作。当天上午10时许,某广告经营部工作人员将制作广告灯箱的铁架及零部件运至某沐足店门前不远处的人行道上,进行进一步的制作。

当天上午11时,广告灯箱制作完成,考虑到不影响某沐足店12时开始的营业活动,某广告经营部决定次日再进行安装,遂将广告灯箱铁架留在沐足店门前不远处的人行道上。某沐足店经营者赵某发现后,要求某广告经营部将灯箱铁架搬走,可某广告经营部并未采取行动。

当晚19时40分许,张某步行路过某沐足店门前人行道,不幸被该灯箱铁架绊倒摔伤。张某因此将某广告经营部及其经营者、某沐足店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广告灯箱完成安装前,其仍属于某广告经营部承揽而未交付的工作成果,某广告经营部对该灯箱负有管理义务。该广告灯箱铁架占用门店前的人行道,严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某广告经营部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些行为是导致张某受伤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的各类损失的90%由某广告经营部及其经营者承担。某广告经营部及其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行道作为市民安全出行的“生命线”,其畅通与安全至关重要。沿街商户、流动摊贩等经营主体应当注意,随意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违规占用人行道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城市的整洁与美观,更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时,此类行为还触犯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经营主体能够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的安全与畅通,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

【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任静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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