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借助微信平台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安某系半挂车拉运司机,2024年4月29日,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安某运输货物,经双方协商,运费为每吨28元,运输928.1吨货物,共计运费25986.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000元。运输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20986元运费,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韩小宁仔细查阅卷宗,认真梳理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表示身处外地,应诉不便,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表示并非有意拖欠,只因资金周转不开。韩法官一方面向张某释法,告知其拖欠运输费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张某明理,货车司机每天拉货实属不易,挣的都是辛苦钱,劝说张某尽快给付运费。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张某同意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安某运费20986元,该案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运输行业成为了较为热门的产业,然而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双方需要对运输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运输合同签订前,应对签约主体的身份、责任履行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防止在评估不够的情况下草率的签订合同;在运输合同签订时,注重对签约人、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的审核,确定真实的交易方。慎用单位或人名简称,合同落款的签章要真实,还要细化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承运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如实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因托运人申报货物价值不实,货物毁损时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合同履行时,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承运人在交货的过程中需要检查清楚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避免将货物错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且承运人在运输货物前,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在运输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保存好照片、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运输单证等电子记录。若发生纠纷争议,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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